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谈判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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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白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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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的主要收入是(1)赛事现场观看售票;(2)商业赞助;(3)体育赛事转播权销售;(4)赛事特许商品衍生品;其中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组织获得收益的重要来源,占赛事总收入的40%以上。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的组织者或主办单位,许可他人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技术进行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里面蕴含巨大的商业利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销售方是体育赛事组织者,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需求方一般是电视台和新媒体平台。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谈判和合同审核要点如下:

  赛事转播权是合同的核心标的,而赛事的具体范围是转播权范围的基础。例如购买奥运的体育赛事,是指包含奥运赛事本身,还是也包含奥运相关的文化活动,比如火炬传递、赛前预选赛?是仅包括即将举办的那场体育赛事,还是也需要把以前历年的体育赛事和Highlight的视频素材的使用权纳入许可一揽子谈判?这是在谈判和合同审核时首先要划定的范围。对于赛事和赛事延伸的部分,比如预选赛、开闭幕式、相关文化活动,如果举办时间发生变化,变动,需要约定赛事主办方一定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被许可方(转播平台)。

  1、转播平台关于赛事相关的自制节目: 赛事转播权的购买方或需求方——电视台或新媒体平台(“转播平台”),购买体育赛事转播权本身不仅仅是直播、转播或者回放体育赛事本身,往往还会有其他需求,比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等赛事,转播平台本身还会有其他需求,比如在赛事现场采访访谈、评论员解说赛事评论员的声音、或者将赛事内嵌在栏目或节目中进行播出,或者制作赛事相关的主题节目,这些赛事相关的转播平台的自制节目的权利归属如何约定,也是需要格外关注和探讨的,例如,某些赛事组织者会要求这类自制内容的版权在赛事期间暂时归赛事组织者所有,转播平台无权将这些赛事相关的自制节目的内容授予第三方,赛事结束后,赛事组织者将根据转播平台的申请将赛事自制节目的版权再授权给转播平台,转播平台获得授权之后,赛事组织者将无权利用或者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该等赛事相关的节目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2、赛事本身的授权范围:赛事转播权本身的授权范围、授权平台、期限、地域、独家性和是否可转授权是谈判的核心条款。授权范围是包括电视转播权?还是也包含新媒体权利?电视转播权和新媒体转播权利是如何界定的?在飞机、船舶、铁路、地铁、户外公交媒体、广场大屏、电影院进行体育赛事直播是否属于授权范围?授权平台和传输方式是否有限制?能否满足商业需求?权利性质是独家还是非独家?这些权利是否有一些例外?比如哪些权利被赛事组织者所保留?如果转播平台所获的的权利是独家的,而赛事组织者还会将一些赛事Highlights授权给某些赞助商播出或者授权一些新闻机构做新闻报道使用,那么赛事转播的独家权利和这些权利的边界是什么? 是否会对独家权利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是否要对赛事组织者对新闻机构的新闻素材授权和对赞助商的赛事集锦的授权的情形在合约中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要求赛事组织者设定一定的规则。比如对赛事组织者对赛事片段对外授权的场次、每场次的时长、赛事片段本身的时长和片段进行限制,可一定程度上保证转播平台的利益。

  3、赛事的素材使用权:一般而言,赛事的许可期限比赛事素材的许可期限要短,比如如果独家赛事的许可期限签署了一年(赛事开始到赛事结束后1年), 关于赛事素材的非独家使用期限,被许可方可以在谈判中根据转播平台的业务诉求,多要一段时间(如2年或3年)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赛事的组织者对于赛事素材的非独家许可一般都要求设定一些使用的限制条件,比如,限定被许可方(转播平台)每个节目中最多可以有几个赛事素材,每个素材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多少分钟,素材只能用于制作节目,不可以用来制作商业广告,也不可以许可给第三方。即使被许可方对赛事转播有权转授权,对于赛事素材,赛事主办方一般都不允许被许可方转授给第三方。另外,尽管赛事素材的许可是非独家的,被许可方(转播平台)仍可以和赛事主办方谈判,为了保证自己对赛事的独家播出的权利,在赛事独家授权期限内,赛事主办方也不可以将赛事素材授权给任何第三方机构。因为一旦允许赛事组织者在赛事转播权的独家授权期间可以对外许可赛事素材,那么被许可方(转播平台)所获得的赛事转播的独家权利将大打折扣。

  4、赛事历史素材: 如果购买本届赛事时,还有需求使用往届的赛事素材,则可以在转播权合同谈判中增加相关诉求。由于资本的介入,体育赛事转播权授权许可费近些年来涨势迅猛,如果价格谈判难以降低,被许可方在合同中多索取一些权利也不失为一种策略。一般海外赛事转播权合同,即使赛事组织者授权了被许可方赛事历史素材的权利,也需要被许可方自行解决素材中所包含的音乐权利(词曲作者)、表演者权利、音乐出版机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相关权利清算问题,被许可方自行承担版权费用。

  5、权利转让和分许可: 一般海外的赛事(如奥运、世界杯、欧洲杯等),即使授权了被许可方有权转授权或分许可,赛事组织者为了对赛事的转授权进行控制,也要求被许可方提前就每个转授权或分许可提前征求赛事组织者的同意,一方面,赛事组织者要了解每一个转授权的对象(Sublicensee)和转授权的基本商业条件,因为这意味这些人是有能力购买赛事转播权的潜在市场客户;另一方面,赛事组织要了解转授权的许可费情况,从而为下一届赛事转播权的定价提供参考性依据。另外,Sublicensee的数量决定了赛事的受欢迎程度和市场需求程度。

  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中,赛事LOGO是持权转播商(转播平台)宣推赛事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赛事组织者会将赛事LOGO许可给持权转播商和赞助商使用,但赛事组织者只会给部分持权转播商和顶级赞助商使用复合LOGO的权利,所谓复合标志,就是将赛事标志和持权转播商的标志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标志。对于复合标志的使用,赛事主办方也会给予严格限制,比如复合标志不能印在一些进行商业销售的产品智商,复合标志只能用于赛事的推广和宣传。且为了避免伏击广告(非赛事赞助商搭便车,让用户误认为其产品和服务同赛事存在某种关系),转播平台的节目中出现除赛事赞助商的广告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的广告,都需要把复合标志移除。赛事组织者会要求许可方遵守赛事标志的使用规则。

  通过体育赛事转播权许可和售卖,许可方拿到了许可费。被许可方(转播平台)支付了高额的许可费之后,又靠什么方式获得利益呢?(1)对于电视媒体类型的转播平台,主要是广告售卖产生的收入;(2)对于新媒体类型的转播平台,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和体育付费会员的售卖;(3)对于拥有转许可权利的被许可方,还可以通过转许可(Sublicense)的方式获取收益。对被许可方而言,所有收入都来源于足够数量级的用户,数额巨大的用户意味着要提高收视率(电视媒体)和用户流量、用户观看时长、用户活跃度等。

  既然被许可方需要靠广告售卖来回收已支付的许可费,在广告售卖的过程中,赛事主办方会担心影响赛事赞助商的利益,一般都会限制被许可方的广告售卖,主要体现在被许可方售卖广告时需要先给赛事赞助商“优先广告谈判权”,只有赛事赞助商在优先广告谈判期届满时拒绝了购买广告的诉求,被许可方才可以把广告售卖给其他第三方。

  同样,为了避免伏击广告,赛事主办方一般会限制被许可方(转播平台)不得在赛事播出的过程中、颁奖或者有运动员图像的画面中增加、插入相关的广告,只能在赛事开始和结束以及商业广告时段的前后紧接处插播广告。这些都属于赛事主办方的惯常操作,有一定合理性,因此没必要在惯常操作方面和赛事主办方花太多时间谈判PK。

  对于国际大的体育赛事,赛事组织者在不同的国家区域内都授权给不同的持权转播商,因此,为了严格遵守授权地域的限制,都会要求各授权地域内的持权转播商(转播平台)一定要防止信号溢出,也就是避免信号在授权地域外的其他区域被接收到。一般情况下,信号溢出会损害其他授权地域的持权转播商的商业利益,比如中国国内转播某国际商业性体育赛事的信号溢出到了日本、越南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持权转播商就会投诉给赛事组织者,并给赛事组织者施压,要求减少许可费,赛事组织者就会采取相当严格和激进的手段以严格处理此类情形,最严重的情形,赛事组织者甚至会采取断信号,断流等手段。因此,对于被许可方,策略是一定要尽可能将违反信号溢出条款的违约责任最严重的情况考虑在内,看相关风险是否可以承担。 另外,谈判时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让赛事组织者同意,手机漫游等类型的信号溢出是允许的。

  一般而言,赛事组织者关心的数据有:(1)播出数据;(2)金额数据:如转许可的相关合约和转许可费用;(3)侵权盗播的数据。 对于赛事组织者而言,了解赛事的播出数据(对于电视媒体而言是收视率、对于新媒体而言,是每场赛事观看时长,每场赛事观看人数,包含直播和重播的用户观看数据), 意味着解赛事的潜在受众情况的市场份额和赛事在授权地域的受欢迎程度。了解赛事的广告售卖的情况和分许可的情况是他们了解赛事的商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赛事组织者调整来年赛事价格的参考依据。 一般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赛事,特别是国外的赛事组织者,都会要求被许可方(转播平台)提供该等播放数据。国内的被许可方(转播平台),特别是电视台,向国外赛事组织提供该等数据最好提前向广电总局报备。这些数据关系到中国观众的对体育赛事观看的消费偏好,属于可能关系到中国国民的基础数据。关于数据的提供,被许可方(转播平台)一定要考虑清楚,哪些是保密数据,不方便提供,哪些是难以提供的数据,难以统计的数据,在谈判时尽可能确保数据提供越少越好。

  赛事特许商品,是指用赛事标志、赛事组织者的标志或赛事的吉祥物,Slogan等做成可销售给用户的商品。一般情况下,赛事组织者不太会授权持权转播商赛事特许商品开发的权利。如果持权转播商(被许可方)需要这项权利,可能需要支付赛事转播权许可费之外的其他对价。或者持权转播商可以和赛事组织者谈判时在合同中要求,使用赛事LOGO或赛事复合LOGO来制作一些纪念品,纪念品仅用于宣传推广赛事,不会对外销售,但是可作为赠品。

  伏击广告是指未经赛事组织者许可直接或间接使用赛事的标志、形象、Slogan等进行广告推广或促销,或者通过一些和赛事相关的元素和话术以某种方式暗示任何个人、公司、实体于赛事主办方或赛事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总之,就是那些不是赛事官方赞助商的个人、公司或实体借助赛事被观众关注的热度让观众注意到他们自己的商品、服务和品牌,类似于借赛事的热度搭便车宣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伏击广告和隐性市场会大大伤害赛事的组织者的官方赞助商的商业利益,因为一旦允许这些情况存在,就意味着不用支付高额的赞助费也能借赛事的知名度宣传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没有赞助商愿意赞助赛事了,从而也伤害了赛事组织者的商业利益,因为赛事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也是赞助费,因此伏击广告也是赛事组织者格外关注和严厉打击的对象。

  一般赛事组织者在体育赛事转播授权协议中都会要求被许可方有义务去禁止伏击广告,防范隐性市场。特别是在转播赛事的过程中,人员(如运动员的服装、装备上有非赛事官方赞助商的商家的LOGO)、设备、产品、基础设施或服务可能会出现在画面中,转播方义务要确保这些设备、设施、服务、装备上的LOGO不能和赛事的LOGO在同一个画面上,这也是防范隐性市场的一部分。

  如果被许可方拿到的是赛事在授权区域内的独家授权,那么要维权权利,以确保独家权利的实现,并对其进行保护,以打击那些未经许可在授权区域内播出赛事的行为。发生此类情况,特别是赛事组织者在海外的情况,所有的维权的授权资料(海外公正、认证)必须要提前进行。指望海外赛事组织者在中国国内帮助维权是不现实的,因此得到独家权利的被许可方为了确保赛事转播权带来的商业利益不受侵害,只能亲自维权,但是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要求赛事组织者提供配合,如配合被许可方发声,允许被许可方进行提前通知和警告,取证和诉讼等。

  以上介绍了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的一些独特的谈判要点和审核要点及其背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费用居高不下,甚至成大幅递增态势,在支付高额许可费的同时,被许可方如何能够保住自己的核心诉求、权利和利益,同时了解体育转播权背后的行业规则和惯常操作,了解自己将承担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白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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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权合同谈判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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